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沈阳市科创平台体系建设,根据《沈阳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实施细则》(沈科发﹝2023﹞9号)、《沈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沈科发﹝2019﹞55号)等文件,沈阳市科技局现启动2023年度沈阳域内科创平台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市科技局发布《2024年度沈阳域内科技创新平台评价指引》(附件4),供各科创平台在2024年度建设中参考,促进平台自身建设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机结合,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新动能。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科创平台绩效评价
(一)评价对象
1.国家级科创平台
沈阳域内由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防科工局批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
2.省级科创平台
沈阳域内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批建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
3.市级科创平台
沈阳域内由市科技局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我校科创平台名录详见“附件1”。
(二)评价内容
本次评价采取量化评分方式,重点评价各科创平台在研发投入、创新能力、成果转化、开放服务、产业支撑和人才引育等方面取得的成果(评价指标详见“附件2”)。
(三)组织实施
1.填报时间
4月7日至4月22日,逾期不再受理。
2.填报流程
(1)在线填报。各科创平台负责人登录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http://zp.kjj.shenyang.gov.cn/webManage_lddllb.do),在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绩效评价数据填报”模块中,逐项填报数据并按照“附件提示”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材料提交。科创平台负责人完成在线填报后,需提交依托单位审核。
(3)绩效评价。市科技局委托评审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各科创平台填报的数据进行核定,并根据核定数据进行量化评分、确定评价结果。
(四)结果运用
1.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各级各类科创平台将获得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奖励。
2.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验收不通过的,撤销其市级科创平台资格。
(五)注意事项
1.此次年度绩效评价采集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数据;采取信用承诺制,对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科创平台及科创平台负责人按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处理。
2.纳入评价范围的各科创平台请按照《2023年沈阳域内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名单(沈阳农业大学)》(详见附件1)填报名称、类别、层级等信息;同时务必按照《2023年度沈阳域内科创平台绩效评价指标说明及证明材料一览表》(详见附件2)要求完成线上填报。
3.对于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市科技局将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取消其市级科创平台资格。
4.按国家保密规定,涉密内容一律不得在网上填报,可线下进行申报,否则后果自负。
5.为方便各科创平台提供认定(批建)文件等证明材料,随通知附上《沈阳市人才认定办法》以及2019年以来省、市科技部门下达的科创平台优化整合名录和认定(批建)通知(详见“附件5-13”)。
二、2024年度科创平台评价指引
《2024年度沈阳域内科技创新平台评价指引》详见“附件4”。
联系人:王锐
电 话:88487055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2024年4月9日